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湖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陳錦訴訟代理人 葉振青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契約效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裁判案由:變更契約效果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