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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簡抗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18號抗 告 人 李石生相 對 人 張永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4年11月6日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6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請求撤銷信託登記,應以信託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原裁定以信託登記之全部不動產所有權價值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有所違誤,爰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廢棄,另為適法之裁定等情。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撤銷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6建號即門牌台南市○○區○○路○段0000號房屋(所有權均全部)之信託登記,其起訴目的即係欲將上開不動產權利回復為抗告人所有,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起訴時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則原審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建物之課稅現值作為市價,而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屬允洽。而系爭74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01元,土地面積為2,108.91平方公尺,系爭741之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100元,土地面積為346.42平方公尺,同段16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3,315,200元,有上開土地土地謄本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安南分局檢送之房屋總現值資料在卷可憑,據此計算,抗告人如獲勝訴判決,其可獲得之利益即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13,368,967元【計算式:(3,601元×2,108.91)+(7,100元×346.42)+3,315,200元=13,368,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656元。原審據以裁定命抗告人依限補繳上開金額,核無違誤。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檢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