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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續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續字第3號委 任 人即 原 告 馬蔡美訴訟代理人 謝清風上列委任人就原告與被告蔡啟政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等事件,委任謝清風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撤銷許可謝清風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委任人於民國104年2月6日出具委託書委任非律師之謝清風為訴訟代理人,雖曾經本院許可進行訴訟程序,惟其訴訟代理人謝清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以本院104年度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就起訴內容相關之要件事實即㈠被繼承人蔡吉於民國55年4月8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為何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何遺產(應提出遺產明細資料及證據)?原告應提出蔡吉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明細資料,並依該資料說明原告斯時已繼承何地號土地之若干權利?㈡被繼承人蔡黃連於55年10月3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何人?被繼承人蔡黃連死亡時留有何遺產(應提出遺產明細資料及證據)?原告應提出蔡黃連之全部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明細資料,並依該資料說明原告斯時已繼承何地號土地之若干權利?㈢被繼承人蔡陳金鳳於84年11月17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何人?被繼承人蔡陳金鳳死亡時留有何遺產(應提出遺產明細資料及證據)?原告應提出蔡陳金鳳之全部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明細資料,並依該資料說明原告斯時已繼承何地號土地之若干權利?㈣原告所主張被侵害之土地權利究係何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權利?(原告起訴狀附表1僅列被繼承人權利範圍,究係何被繼承人之權利?)應提出原始登記資料,並依上開繼承過程再詳予說明原告係何時繼承到何土地權利若干?何時被侵害?並提出相符之證據詳為說明,然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清風仍僅提出起訴書附表及相關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並未就所主張之侵害繼承權利相關過程及明細事實詳予說明,且原告訴訟代理人就相關繼承人及繼承過程亦無從說明,堪認對本件事實之釐清及法律專業之提供,均無助益,是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謝清風顯有不適任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許可,並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三、嗣後之庭期,原告請親自出庭,或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俾便訴訟之進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繼續審理
裁判日期: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