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保險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32號上 訴 人 吳宗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7,7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