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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微姍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7,04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