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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被 告 陳微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提出承保牌照號碼3855-R6號自用小客車之相關保險文件及條款到院(並備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