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0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日發衛材有限公司、宋姿萱、宋品賢間清償貸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所為104年度司促字第21903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