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債 權 人 郭鳳玉債 務 人 郭麗芬債 務 人 郭麗惠債 務 人 郭秀菊債 務 人 郭金來債 務 人 郭安興債 務 人 郭雅鈴債 務 人 金菊花即郭金菊花債 務 人 郭湘羚即郭鳳卿
一、債務人金菊花即郭金菊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麗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郭麗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郭秀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郭金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郭湘羚即郭鳳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郭安興、郭雅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郭麗芬、郭麗惠、郭秀菊、郭金來、郭安興、郭雅鈴、金菊花即郭金菊花、郭湘羚即郭鳳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丁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十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各債務人(均為被繼承人郭丁邜之繼承人)給付因遺產登記支出之土地登記罰鍰、地價稅及地政規費等代墊費用,前開費用既屬遺產管理之費用,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等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綜上,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准許部分,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三、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主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