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90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債 權 人 寶防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債 務 人 臺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李英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於聲請狀內雖僅簡略描述其與債務人簽定工程合約,而保固期已滿,債務人應返還保固金等,並未表明具體之事實,惟於聲請狀中另附有開立日期為民國103年4月29日之統一收據,其上登載102年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消防設施改善工程結算扣3%保固金等字樣,應可特定前述請求返還之保固金即指債務人所開立收據上所載工程所生保固金,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