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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相 對 人 吳泰霖

吳婉萍即吳書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91年度遺產稅稅捐,其繳納期間為民國93年6月11日至93年8月10日。為擔保前述稅捐之繳納,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逾期仍未繳納所欠稅款(截至104年4月15日止,欠稅總額加計滯納利息合計為38,633,508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南區國稅南市0000000000000號函、遺產稅稅額繳款書、遺產稅罰鍰繳款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處分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欠稅查詢情形表、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區 ○○○段│220-133 │建│455.00 │全部│├──┼───┼────┼───┼────┼─┼────┼──┤│002 │臺南市○○區 ○○○段│220-141 │田│805.00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吳泰霖、吳婉萍即吳書萁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