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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相 對 人 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賢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

①編號1至9所示土地②編號10至11所示土地及編號1至2所示建物,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9,800,000元②7,3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民國①130年6月23日②133年1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①100年7月14日②103年1月9日③103年5月14日

④103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6,500,000元②6,090,000元③4,000,000元④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7月14日②118年1月9日③110年5月14日④103年9月27日(後經兩造合意展期至104年6月27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借款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均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就前述①之借款,於104年4月14日後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前述約定,各筆借款均應全部視為到期。而相對人就各筆借款,現仍欠本金①10,804,862元②5,641,089元③3,476,197元④3,200,09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相對人又於①101年4月19日②101年6月13日簽立委任保證契

約,就其承包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契約,於①2,000,000元②1,300,000元之範圍內,保證相對人負履行契約責任。詎相對人於①104年6月20日②104年6月10日就前述工程契約已發生保證責任,惟就保證款項仍未清償。

㈣因相對人有前述債務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影本、借款展期約定書、委任保證契約、新台幣/外幣保證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區 ○○○段│598 │道│295.00 │2分之1 │├──┼───┼────┼───┼──┼─┼────┼──────┤│002 │臺南市○○○區 ○○○段│599 │水│178.00 │2分之1 │├──┼───┼────┼───┼──┼─┼────┼──────┤│003 │臺南市○○○區 ○○○段│727 │水│35.00 │全部 │├──┼───┼────┼───┼──┼─┼────┼──────┤│004 │臺南市○○○區 ○○○段│729 │建│1957.00 │全部 │├──┼───┼────┼───┼──┼─┼────┼──────┤│005 │臺南市○○○區 ○○○段│730 │建│222.00 │全部 │├──┼───┼────┼───┼──┼─┼────┼──────┤│006 │臺南市○○○區 ○○○段│732 │雜│130.00 │全部 │├──┼───┼────┼───┼──┼─┼────┼──────┤│007 │臺南市○○○區 ○○○段│733 │建│1840.00 │全部 │├──┼───┼────┼───┼──┼─┼────┼──────┤│008 │臺南市○○○區 ○○○段│734 │水│13.00 │全部 │├──┼───┼────┼───┼──┼─┼────┼──────┤│009 │臺南市○○○區 ○○○段│735 │水│305.00 │全部 │├──┼───┼────┼───┼──┼─┼────┼──────┤│010 │臺南市○○○區 ○○○段│120 │建│7119.91 │10000分之2 │├──┼───┼────┼───┼──┼─┼────┼──────┤│011 │臺南市○○○區 ○○○段│788 │建│5986.85 │10000分之38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二│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1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7層樓房│55│55│平│180分 ││ │80│六合里中華二│康區兵北│鋼筋混凝│67│67│方│之2 ││ │ │路318巷3號地│段120地 │土造 │.5│.5│公│ ││ │ │下二層 │號 │ │6 │6 │尺│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雨│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遮│位│ │├──┼─┼──────┼────┼────┼─┼─┼─┼─┼─┼──┼─┼─┼─┼──┤│002 │7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20層樓房│72│72│24│16│平│鋼筋│15│11│平│全部││ │5 │六合里中華二│康區兵北│鋼筋混凝│.9│.9│.0│9.│方│混凝│.8│.5│方│ ││ │ │路340巷15弄7│段788地 │土造 │6 │6 │0 │92│公│土造│4 │2 │公│ ││ │ │號 │號 │ │ │ │ │ │尺│ │ │ │尺│ │├──┴─┴──────┴────┴────┴─┴─┴─┴─┴─┴──┴─┴─┴─┴──┤│共有部分:兵北段10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7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