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 請 人 蔡時超相 對 人 楊丁源即楊丁元
楊甫仁債 務 人 李文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丁源即楊丁元、楊甫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8月25日起至127年8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相對人楊甫仁於87年8月28日邀同相對人楊丁源即楊
丁元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借款5,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8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②相對人楊甫仁於87年8月28日邀同相對人楊丁源即楊丁元及第三人李文玲共同向第三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至88年8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3年3月3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權登記予第三人中華成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第三人中華成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1年2月16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登記予第三人郭成峻;又於第三人郭成峻業於101年9月21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登記相對人蔡時超,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嗣因相對人未能依約償還積欠聲請人之借款,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債權金額5,816,875元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3件、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本院99司執字第26942號債權憑證影本、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各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件、郵局存證信函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001 │臺南市○○○區 ○○○段│1284 │林│40.00 │全部│楊丁源即││ │ │ │ │ │ │ │ │楊丁元 │├──┼───┼────┼───┼───┼─┼────┼──┼────┤│002 │臺南市○○○區 ○○○段│1283-1│田│323.00 │全部│楊甫元 │├──┼───┼────┼───┼───┼─┼────┼──┼────┤│003 │臺南市○○○區 ○○○段│1283-3│田│266.00 │全部│楊甫元 │├──┼───┼────┼───┼───┼─┼────┼──┼────┤│004 │臺南市○○○區 ○○○段│1284-1│林│82.00 │全部│楊丁源即││ │ │ │ │ │ │ │ │楊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