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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相 對 人 賴孔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1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借款

期限至106年11月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11,87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相對人又另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對人應依聲

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按期繳付帳款,詎相對人並未依期繳款,現尚欠帳款194,448元及利息、違約金。

㈣相對人尚有前述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借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等件影本及債權計算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具狀表示:本件尚未完成債務協商,利息也過高,聲請人逕行聲請拍賣,實非合理;而相對人已還款近半,且抵押物價值遠大於應償還金額,拍賣抵押物有違比例原則。相對人並另行提出還款計畫,為此請求本院撤銷拍賣程序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臺南市○○○區 ○○○○段│130 │建│109.13 │924分之79 ││001 ├───┴────┴────┴──┴─┴────┴─────┤│ │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地號,面積113㎡ │├──┼───┬────┬────┬──┬─┬────┬─────┤│ │臺南市○○○區 ○○○○段│132 │建│56.19 │924分之79 ││002 ├───┴────┴────┴──┴─┴────┴─────┤│ │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5地號;面積56㎡ │├──┼───┬────┬────┬──┬─┬────┬─────┤│003 │臺南市○○○區 ○○○○段│133 │建│56.57 │924分之79 ││ ├───┴────┴────┴──┴─┴────┴─────┤│ │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4地號;面積56㎡ │├──┼───┬────┬────┬──┬─┬────┬─────┤│ │臺南市○○○區 ○○○○段│134 │建│111.31 │924分之79 ││004 ├───┴────┴────┴──┴─┴────┴─────┤│ │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2地號;面積110.8㎡ │├──┼───┬────┬────┬──┬─┬────┬─────┤│ │臺南市○○○區 ○○○○段│135 │建│28.20 │924分之79 ││005 ├───┴────┴────┴──┴─┴────┴─────┤│ │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3地號;面積27㎡ │├──┼───┬────┬────┬──┬─┬────┬─────┤│ │臺南市○○○區 ○○○○段│136 │建│17.78 │924分之79 ││006 ├───┴────┴────┴──┴─┴────┴─────┤│ │重測前:錦段二小段55-2地號;面積18㎡ │├──┼───┬────┬────┬──┬─┬────┬─────┤│ │臺南市○○○區 ○○○○段│137 │建│44.02 │924分之79 ││007 ├───┴────┴────┴──┴─┴────┴─────┤│ │重測前:錦段二小段55-1地號;面積43㎡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下│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56│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0層樓房│34│34│平│全部││ │ │永福路2段116│西區檨仔│鋼筋混凝│0.│0.│方│ ││ │ │號地下室 │林段130 │土造 │56│56│公│ ││ │ │ │、132、1│ │ │ │尺│ ││ │ │ │33、134 │ │ │ │ │ ││ │ │ │、135、1│ │ │ │ │ ││ │ │ │36、137 │ │ │ │ │ ││ │ │ │地號 │ │ │ │ │ │├──┴─┴──────┴────┴────┴─┴─┴─┴──┤│共有部分:檨仔林段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7 ││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82建號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