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0號聲 請 人 方孟昭相 對 人 余國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余國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2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余國雄於10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104年5月23日,並簽發本票1紙交由聲請人收受。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余國雄具狀陳稱:其於本票到期日時,因受強制戒治治療之故,無法出面償還所借貸之金額,故託胞兄余建華出面與聲請人商議,並達成口頭協議,於相對人出面處理借貸款項前,先以每月固定支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之利息,將償還債務日期順延至相對人出面處理債務為止。相對人自協議訂定後,均依照契約所定,每月將應付予聲請人之利息3萬元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今聲請人稱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顯然與事實不符,請求本院暫緩裁定云云。惟本件經詢問聲請人後,其主張仍欲續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而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其聲請即應予准許,相對人請求本件暫緩裁定,並無理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60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區 ○○○○段│1407 │建│1852.00 │10000分之28 │├──┼───┼────┼────┼───┼─┼────┼──────┤│002 │臺南市○○區 ○○○○段│1407-1│建│1109.00 │10000分之28 │├──┼───┼────┼────┼───┼─┼────┼──────┤│003 │臺南市○○區 ○○○○段│1407-2│建│3.00 │10000分之28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60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號│ │ │ │ │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21│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區│18層樓房│68│68│平│鋼筋│9.│平│全││ │38│善一街66號6 │竹篙厝1407│鋼筋混凝│.0│.0│方│混凝│23│方│ ││ │1 │樓之2 │、1407-1、│土構造 │4 │4 │公│土構│ │公│ ││ │ │ │1407-2地號│ │ │ │尺│造 │ │尺│部│├──┴─┴──────┴─────┴────┴─┴─┴─┴──┴─┴─┴─┤│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151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