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 鑫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隆(清算人)
陳吳金鶯(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此觀公司法第75條、第319條規定即明。查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銀行)業經財政部民國90年12月31日台財融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合併,大安銀行為消滅公司,聲請人為存續公司,原大安銀行及聲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聲請人依據前開公司法規定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歐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凱旋門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大安銀行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6年9月30日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出租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大安銀行,大安銀行則交付第三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作為押租金。第三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大安銀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0月2日至96年10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8年8月1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而大安銀行又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相對人及第三人遂於91年7月間另立協議書,同意前揭租賃關係由聲請人及相對人繼受,且於租賃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解除)後,第三人應即依約返還押租金。詎租期屆至後,聲請人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押租金未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當以登記內容為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確已屆期未受清償,如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審查,尚不能確認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末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故在租賃關係消滅前,不能謂承租人押租金返還債權之清償期業已屆至。
四、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無確定之清償日期,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又係以其對第三人歐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押租金返還債權為本件之抵押債權,則聲請人自應提出租賃關係業已消滅之證明文件,已證明押租金返還債權已屆清償期;如未能提出,即難認第三人對聲請人之押租金返還債務業已屆期。而據聲請人、相對人及第三人所訂定之協議書第一項記載:「…乙(即相對人)、丙(即聲請人)雙方並同意租賃期限於91年10月12日屆滿後,自動續約一年。租期屆滿或終止(解除),而甲方(即第三人)未依約歸還押租金者,丙方得繼續使用租賃標的物至甲方歸還押租金為止,若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乙、丙雙方無解約之書面通知對方,則合約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則依此項約定意旨,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未有解約之書面通知對造前,租賃關係仍繼續存在。聲請人雖稱曾於103年7月向第三人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賃關係,但因未能送達,已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經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99號、第820號公示送達事件受理在案。
惟前開公示送達事件均已裁定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之聲請駁回,則聲請人解除租賃契約之書面,顯未到達相對人,自難謂前述租賃關係業已消滅,更不能認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押租金返還債權業已屆期。綜上,本件聲請人既無法提出其主張之債權業已屆期之證明文件,依前開說明,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區 ○ ○○段 │375 │建│1957.48 │10000分之301│└──┴───┴────┴────┴──┴─┴────┴──────┘┌──────────────────────────────────────────┐│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露│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001 │10│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20層樓房│19│17│36│平│鋼筋│30│9.│平│全 部││ │70│中華路986號 │康區頂南│鋼筋混凝│1.│5.│6.│方│混凝│.3│75│方│ ││ │ │ │段375地 │土造 │51│45│96│公│土造│8 │ │公│ ││ │ │ │號 │ │ │ │ │尺│ │ │ │尺│ │├──┴─┴──────┴────┴────┴─┴─┴─┴─┴──┴─┴─┴─┴───┤│共有部分:頂南段122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2 ││共有部分:頂南段123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3 ││ (含停車位編號B1F20,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 (含停車位編號B1F21,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 (含停車位編號B1F22,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 (含停車位編號B1F23,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 (含停車位編號B1F24,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