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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1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非訟代理人 李忠憲相 對 人 張中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中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8月6日起至136年8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中良於96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6年8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4年9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76,9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切結書影本、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510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區 ○○○段│978 │建│8.82 │10000分之33 │├──┼───┼────┼───┼──┼─┼────┼──────┤│002 │臺南市○○○區 ○○○段│977 │建│5861.52 │10000分之33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510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號│ │ │ │ │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80│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5層樓房│71│71│平│鋼筋│9.│平│全││ │4 │網寮里永二街│康區二王│鋼筋混凝│.8│.8│方│混凝│08│方│ ││ │ │415號9樓之3 │段977地 │土造 │4 │4 │公│土造│ │公│ ││ │ │ │號 │ │ │ │尺│ │ │尺│部│├──┴─┴──────┴────┴────┴─┴─┴─┴──┴─┴─┴─┤│共有部分:二王段6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共有部分:二王段91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5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