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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司聲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夏聖杰相 對 人 王孝群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7號(含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號)假扣押卷審核,且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給付借款等事件受理在案,有上開案卷卷面及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以及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