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 林瑞成律師即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裁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瑞成律師任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選定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迄今處理名佳美公司之事務如下:鈞院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鈞院104年度南簡移調字第27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鈞院103年度訴字第178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鈞院104年度訴字第260號訴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552號強制執行事件,爰聲請酌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規定甚明。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上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4月13日103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選派為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並告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字第36號卷宗核閱無訛。
(二)聲請人聲請狀所提執行職務之工作項目,依其涉訟之性質可分為二類,經本院按其分類整理析述如下:
⒈民事案件:此部分所涉之案件有⑴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2
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⑵本院104年度南簡移調字第27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8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⑷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0號訴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⒉民事執行案件:此部分所涉之民事強制執行案件案號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552號。
(三)再依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後附附件,聲請人擔任名佳美公司清算人期間,除到庭為抗辯及撰寫書狀耗時較鉅外,其餘則屬單純收受、審閱書狀、函文及通知書等庶務性工作。本院審酌擔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性質上係具有公益性質之職務,與一般法律案件純係受當事人委任之律師酬金尚有不同,公司清算人若因此而涉訟,該律師酬金應比照法律扶助案件之律師酬金,原則上以一審級新臺幣(下同)15,000至20,000元核算報酬較為適當,並考量聲請人於擔任名佳美公司清算人清查財產等事項付出之勞力、心力、時間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本件清算程序之繁簡等情,認聲請人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報酬應酌定為60,000元,始為適當。
三、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