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雲文平相 對 人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號裁定,選任林瑞成律師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因林瑞成律師顯有疏於職責之情事,故聲請重新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林瑞成律師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乙節,有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雖聲請人主張林瑞成律師有疏於職責之情事,請求本院重新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云云,然顯與上開公司法之規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以南院崑民金101年度司字第23號函請聲請人於文到後7日內表示究係欲主張何種訴訟類型之訴訟,經聲請人於104年4月13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查。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任何書狀予以釐清究係欲提起何種訴訟類型,故本院認聲請人聲請重新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本院雖於104年4月29日收受自稱為金嶺養生村事業(股)公司股東自救會之函文,然查,該自救會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具有法人資格,況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字第23號101年10月4日訊問筆錄,法官訊問:聲請人金嶺養生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救會係何性質團體,經該聲請人(即雲文平)表示:係由一群股東自行組合之團體,沒有任何法人資格,並撤回以金嶺養生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救會為聲請人部分等語,有本院101年10月4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號卷第51頁),堪認該自救會並無任何法人資格等情無訛,是以該自救會既無法人格,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上均非得為訴訟主體,是難認該自救會之主張得以拘束本院,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