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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慧菁即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設桃園市○○區○○○路○○○號4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傑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下稱安費諾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安費諾公司臺灣分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凱傑公司解散核准函、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變更登記事項表、簿冊保管清單及凱傑公司股東名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96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