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相 對 人 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因本院原選任之清算人戴榮聖律師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解任,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信南建設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選任戴榮聖律師為相對人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戴榮聖律師因健康因素而迄未進行清算事務,復具狀表明其無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業已向本院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准予解任,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誤,則本院自有為相對人另行選任清算人之必要。
三、又審酌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律師公會提供之律師名冊,並經本院徵詢意願後,認由林瑞成律師擔任相對人清算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