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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蔡嘉隆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被 告 宏勝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涵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狀提出其所請求分娩費、生育補助費之定義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