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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邱美月相 對 人 江0娗

郭0合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郭建呈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裁定選任為郭0呈之程序監理人後,為使案件之處理與結果能合於其之利益,聲請人共進行電話會談5次,每次費用新臺幣(下同)1600元、訪視會談4次、修復會談3次,每次費用3,000元,評估報告書費用3,000元,以瞭解郭0呈較適宜由何人監護及與未取得監護之一方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等狀況,最後提出報告供參,請依法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前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費用計算表,且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先到院閱卷,接著共進行電話會談5次(1,600元×5=8,000元)、訪視會談含車馬費4次(3,000元×4=12,000元)、修復會談3次(3,000×3=9,000元),報告書費用3,000元,合計32,000元,並有提出書面報告,認聲請人聲請之酬金核定為32,000元應為合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各繳納半數即各繳納16,000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