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林○珠即林○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方、鄭○仁、鄭○娟間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共新台幣叁仟元(抗告人對每名相對人抗告之費用各為新台幣壹仟元,相對人共三人,故合計抗告費共新台幣叁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