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王思涵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亦為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但書所明定。是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暫時處分事件之開庭情形,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係以本院104年家婚聲字3號向魏少堂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等事件,並聲請本院103年度家暫字第45號暫時處分,經魏少堂不服提起抗告,繫屬於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案,而該事件係屬不公開審理之案件,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