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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王明勳關 係 人 鄭0芝

林0裕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0翔、鄭0芹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000年度家親聲字第00號裁定選任為林0翔、鄭0芹之程序監理人後,為使案件之處理與結果能合於之利益,多次親自面談、電訪瞭解,最後提出評估報告供本院酌參,聲請本院准予依最低標準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5,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前揭標準,本件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不易,且經數次到宅或至必要處所面談、電話訪視,工作勤勉,時間勞費,如依程序監理人執行社會工作師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本得聲請較高合理之酬金,然聲請人請求從最低標準之報酬5,000元,本院尊重其意願,核定其報酬為5,000元,並裁定如主文所示。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各繳納半數即2,500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