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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7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王○民

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抗告人王○民、王○○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合計應徵抗告費貳仟元,抗告人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