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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劉家梅相 對 人 方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監護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1日通知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該通知於104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惟聲請人並未補正,嗣本院又於104年4月29日以裁定限聲請人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給付監護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