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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抗 告 人 黎瑞鳳 住臺南市○區○○路○○○號11樓之3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日期: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