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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黃茉莉代 理 人 黃立民相 對 人 鄭智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內第一項關於「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