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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簡○麗代 理 人 黃榮坤律師相 對 人 張○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00月00日止,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如被告逾期給付,並應給付原告自各該逾期月份之翌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00年10月31日結婚,並育有一子甲○○(00年00月00日生),嗣兩造於98年10月12日協議離婚,並約定甲○○由聲請人扶養、單獨監護,相對人每月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扶養小孩。

(二)又兩造上開由相對人每月給付聲請人10,000元撫養小孩之約定,探求其真意,相對人給付之期間,當係指自兩造離婚之當月或隔月起算,至兩造之子甲○○成年為止。詎相對人自98年11月起至102年12月止,每月平均僅給付聲請人6,000元,且自103年1月起迄今,即未再給付聲請人分文。聲請人為此爰聲請相對人履行上開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而暫先請求相對人給付前揭積欠自10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100,000元,並自103年11月1日起至115年00月00日甲○○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聲請人10,000元,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抗辯稱:離婚協議書是相對人簽的沒有錯,相對人沒有讀書,10,000元是戶政的小姐說的,相對人都沒有說話,聲請人叫相對人簽名,相對人就簽名。又自103年起迄今,相對人都沒有拿錢給聲請人,因為相對人已經60歲了,身體不好,無法再付錢給聲請人了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於00年10月31日結婚,並育有一子甲○○(00年00月00日生),嗣兩造於98年10月12日協議離婚,並約定甲○○由聲請人扶養、單獨監護,相對人每月應給付聲請人10,000元扶養小孩,詎自103年1月起迄今,相對人未給付聲請人分文之事實,有戶籍謄本1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1件、離婚協議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四、從而,聲請人依兩造所簽立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給付自10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子女扶養費共100,000元及自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103年11月1日起至115年00月00日甲○○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聲請人10,000元,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如相對人逾期給付,並應給付聲請人自各該逾期月份之翌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