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麗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識將等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