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原 告 戴○鵬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周○鳳、戴○美、戴○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依原告於遺囑分得之財產總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18,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576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89,576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