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給付增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03,879元,核其上訴裁判費為195,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