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增加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吳宗榮」記載,應更正為「蘇金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宗榮,惟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變更為蘇金安,有被告106 年1 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台南市政府任命令在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