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曾正義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下稱西來庵)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 屆第2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6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西來庵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104 年度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4 年12月8 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西來庵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變更,係為因應時代潮流,使西來庵業務能順利推動,而修正董事會選舉方法、廢除監察人,有西來庵104 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 件存卷可參,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亦以104年12月8 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本次捐助章程變更乙事,表示西來庵此次會議提案捐助章程修改申請備查案,係有關法人組織章程及管理方法之異動,請西來庵向法院申請裁定補正資料後再送核備等語,亦有該函在卷足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西來庵之董事長,自屬西來庵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西來庵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