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雖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另財團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而非由財團法人聲請,況基金會本身並無行為能力,本件列基金會為聲請人(且未列法定代理人),應有違誤,請更正聲請人資料,如係由董事聲請,應補正董事姓名、印章及住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