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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黃月珍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清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附件:

一、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嗣後毀諾,請說明毀諾之正確時間、毀諾係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並請檢附相關事證及毀諾當年度財產及所得相關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為何?並請說明目前於市場賣粉圓之詳情(包括是否有固定攤位?若有,請檢具證明文件說明攤位係何人所有。)。

三、聲請人請載明目前同住家屬之稱謂及人數為何?

四、說明租賃房屋之詳情,包括:⑴屋主與聲請人有無任何親友關係?⑵台端所提出之租賃契約,載明出租人為朱朝興,承租人為

台端前夫陳昆琳,台端為連帶保證人,租賃標的住址為「南縣0000000區○○里00○0號」,鐵皮屋部分範圍約一百一十坪,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柒仟元;請說明:

①租賃住址為何與台端戶籍住址「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不同?②所租賃鐵皮屋部分範圍約一百一十坪之用途為何?③每月租金柒仟元究竟係何人支付?請提出證據證明。⑶台端與前夫陳昆琳係於民國(下同)92年間離婚,前開系

爭租約自96年11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嗣又以手寫方式註明延至104年12月31日止;請說明:

①究係由何人於何時(年月日)延長租約?②戶籍謄本註明台端寄居於「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則台端究竟居住於何處?戶籍住址之不動產系何人所有?請檢具不動產登記謄本到院說明。

③若台端寄居於「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則台端陳報每月租金7000元之詳情究竟為何(係指租賃何處所之租金、租金交付予何人,租期為何)?

五、聲請人或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18,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21,700元,收入顯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更生方案為何?如何擔保該方案之履行?本件有何更生之實益?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