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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債 務 人 王俊杰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戶籍地與居所地不一致之原因?居所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屋主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及使用該居所之原因(例如租賃、親友提供或其他)?

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清單記載名下並無財產,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數量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聲請人均未陳報上開財產,尚與常情不符,另債務人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亦屬財產之列,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財產資料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三、債務人主張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2,108元,請提出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之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負擔,請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四、債務人請說明配偶劉怡君生產前有無工作?如有,服務機關之名稱及月薪為何?有無辦理留職停薪?有無受領育兒津貼?配偶生產後是否欲重返職場或自行照顧子女?

五、請提出債務人及配偶劉怡君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投保明細。

★★(債務人請先補正四、五之相關資料,以利本院先行審酌是

否准許保全處分)

六、債務人之家庭成員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育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債務人表示因資產公司不同意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條件,故未能達成協商,惟並未陳報資產公司提供之資料。及本院辦理消債事件之經驗,良京實業及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已轉讓債權而未告知,故請逕向普羅米斯顧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詢問計至104年4月27日(即本件聲請前一日)止之債權金額若干,詢問過程如查知有債權讓與情形,應陳報受讓債權人名稱及送達地址。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