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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更㈠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映蓉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相 對 人 顏明專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號)提起抗告,經本院民事庭就聲請交付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民國(下同)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4年1月29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按:聲請人聲請交付104年1月14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業經駁回聲請確定)。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4年1月29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