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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 陳黃阿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8月25日所為之89年度促字第3662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陳黃阿鶯」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黃阿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89年度促字第3662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