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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陳重光相 對 人 鄭許美子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仍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並非無限制地一律發給。民國(下同)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明定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且為聲請之人應敘明理由。

二、聲請人104年7月24日聲請錄音光碟狀,並未說明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前經本院於104年8月10日函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補正函於104年8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但聲請人並未補正其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僅於104年8月19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

經查,該聲請迴避案件業於104年8月31日由本院合議庭以104年度聲字第16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4年11月25日駁回抗告在案,且已於104年12月21日確定。

三、本院再於105年1月4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暨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該命補正函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但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其聲請與首開規定要件未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 彬

裁判日期:201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