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杜峯誠即 債務人 23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0年度促字第10836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杜峰誠」之記載,應更正為「杜峯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