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蔡承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寶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寶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寶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3年9月6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又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寶宮上屆董事中部分無續任之意願,且亦無法自信徒中推選足夠名額,考慮到現行章程中所訂之董事、常務董事名額已不利組織發展,故經董事會第二屆104年8月25日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2條,亦即將第6條中「本法人置董事29人」修改為「本法人置董事17人」,並將第7條中「本法人置常務董事7人」修改為「本法人置常務董事3人」(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以利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寶宮組織之健全發展與順利推動事務,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市良寶宮第二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記錄、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意見,業據該局函覆:有關貴院函詢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寶宮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案意見乙案,經核未違反宗教相關法令,本局無意見等語,有該局104年10月6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寶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