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吳慶城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清償貸款事件,104年9月1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於104年8月7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固於104年9月3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41號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於104年9月1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內僅泛稱為明瞭該案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於上開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