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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全教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杜婉寧律師莊美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選字第21號當選無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本件原告王峻潭對被告即聲請人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本院103年度選字第21號),主張被告即聲請人李全教之樁腳多人涉嫌以一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或其餘賄選手段為賄選行為,進而以訴外人李麗華、康清良遭鈞院以行賄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其餘相關被告交保等等,以此主張被告賄選事實明確。惟遍觀原告起訴狀內容,隻字未提證據方法為何,皆全盤引用臺南地檢署之訴訟資料為本件證據方法。是本件形式上當事人為王峻潭,惟觀其起訴內容及證據方法,實質上與鈞院另件103年度選字第31號完全相同。是本件雖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絛第1款之事由得聲請法官迴避,惟實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判例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致傷司法公信信力之疑慮。

㈡據中華日報民國103年12月31日報導,副市長顏純左於103年

12月30日偕同立委黃偉哲、陳亭妃及市議會黨團,以市黨部主委身分拜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出面接待,副市長顏純左以檢方正在偵辦玉井區議員賄選案,落選的王峻潭已對當選的李全教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希望檢方儘速查出結果,並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蔡襄閱主任檢察官麗宜表示,民進黨團所提問題,檢察官都已接獲相關情資,持續追查,民進黨團所提供的意見將作為檢方辦案參考,檢方依照證據辦案,不會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不一樣標準。又自由時報104年1月10日以「承審法官與檢察官是夫婦」斗大標題報導:「臺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前市議員王峻潭及南檢分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外界意外發現臺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王參和,是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之夫,雖然尚未符合迴避審判要件,但因該案具高度政治,…值得觀察」。足認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對本案涉入甚深,除指揮市議會議長李全教之議員賄選案、議長賄選案之偵辦外,就同一事實之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事件亦在其指揮之列,基於檢察一體及檢察官書類須送請襄閱主任檢察官批閱之流程,且襄閱主任檢察官亟希望獲得勝訴判決之常情,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於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之訴,縱形式上非起訴之檢察官,然實質上亦與起訴檢察官無異,況依上開報紙報導觀之,一般社會大眾亦會認為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就是本案承辦檢察官,而承審法官王參和與她竟是夫妻關係,是承審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如此密切之關係,客觀上就一般民眾之觀感而言,實有傷害司法公信力之疑慮。苟鈞院不准王參和法官迴避,不僅難以符合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之期待,也將對於司法公信力造成極大傷害。

㈢綜上所述,本件承審法官王參和既有上開應迴避之理由,乃

其不自行迴避,而仍然受理,於法殊有未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提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明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及27抗字第30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釋明聲請迴避之原因,而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應提出得即時調查,並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以本件原告起訴所提出之證據,係引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之訴訟資料為其立證之方,與另案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相同,而認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然查,本件103年度選字第21號當選無效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為王峻潭,核與另案103年度選字第31號之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信勇迥然不同,自非屬同一案件。至於本件當選無效訴訟之原告主張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訴外人李麗華、康清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刑事卷證及另案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所提之證據資料,乃係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所為舉證之行為,自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無涉。

㈡聲請人另以103年12月31日中華日報及104年1月10日自由時

報之剪報資料,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除指揮臺南市議員及議長賄選刑事案件之偵辦外,就另案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亦在其指揮之列,而襄閱主任檢察官與本件承審法官王參和係屬夫妻關係,客觀上就一般民眾觀感,有傷害司法公信力之疑慮云云。惟查,承前所述,另案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件當選無效訴訟,非屬同一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顯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自無法官王參和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可言。再者,依聲請人所提之中華日報報導資料內容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因玉井賄選案件受訪時,係表示就檢方已接獲之相關情資,持續追查,將依照證據辦案,不會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不一樣的標準等語,足見其並未對特定當選人有何嫌怨。又依自由時報之披露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與承辦法官王參和具配偶關係,然其各本於職司,從事偵查、審判職務,聲請人並未釋明上開配偶關係如何會使承辦法官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偏頗之虞,自難認法官王參和就所承辦之該訴訟事件有何特別之利害關係。

㈢此外,聲請人亦未於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王參和法官對於該訴訟事件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則聲請人依據前揭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劉秀君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