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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李林英花兼 訴 訟代 理 人 李合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事件(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合堯是低收入戶,符合准予訴訟救助資格,法院早已知悉並有前例可按。承辦法官是不被信任之人,常故意扭曲法令主觀臆測,致聲請人契約重大損失。況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收受本院103年度補字第726號裁定後,已在104年1月19日前7日內,補正詳細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狀及證據到院,但承辦法官卻未審先判,早在103年12月10日就以103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此為不公正之裁定。又聲請人並未收受本院103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承辦法官竟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起訴,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綜上所述,承辦法官已違反憲法第15、16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6條、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第3、4條、法官倫理規範第2至8、11、12、16、17條,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而無客觀情事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51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103年12月6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將103年11月25日民事起訴狀暨訴訟救助聲請狀傳送至本院。本院就其等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以103年度救字第78號訴訟救助事件受理後,承辦法官隨於103年12月10日以聲請人未能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為由,以103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上開裁定並於104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戶籍地,由聲請人之同居人收受,聲請人迄未提出抗告。本院就聲請人起訴請求保險賠償金部分,則以103年度補字第726號給付保險賠償金事件受理後,承辦法官亦於103年12月10日,以起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詳細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為由,以103年度補字第726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復於104年1月15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26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再於104年3月23日以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以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救字第78號、103年度補字第726號、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誤。據此,承辦法官乃以103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聲請之同時,另以103年12月10日103年度補字第726號裁定要求聲請人補正關於其等起訴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之訴訟標的價額、詳細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則本院103年度補字第726號裁定命補正事項,顯與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關,自無聲請人所指承辦法官於其等補正前,即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未審先判事由。又承辦法官於本院103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所持見解,屬法官獨立審判之表現,其見解之當否,自有審級救濟管道,不能謂法官所持見解對聲請人不利,即指法官有偏頗情事。再者,本院103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既於104年3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亦未提出抗告,則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4日確定,承辦法官於104年3月23日以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以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當無聲請人所指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之情形。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辦法官對於本件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情事,顯見其等主張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一節,僅為主觀之臆測,而非客觀之事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