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吳丁來葉相 對 人 吳建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0年1月4日所為90年度促字第600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債務人中關於「債務人吳建勳」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建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吳建勲』,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