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文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476元【計算式:1.18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x165,658元(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195,4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