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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林靜君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李春桃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7,000元(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賠償金額為69萬7,000元,參104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卷第9頁原告104年3月16日書狀,原104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補費案件改分本件104年度補字第196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
裁判日期:2015-03-31